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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宪廷与曹务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廷,曹务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宪廷,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曹务海,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宪廷与被执行人曹务海伤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慕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