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涛与被告张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涛,张明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2381号原告丁涛,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明亮,男,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涛诉被告张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毛成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