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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涛与被告张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涛,张明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2381号原告丁涛,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明亮,男,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涛诉被告张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毛成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