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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赵纪明、宋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赵纪明,宋秀梅,刘文田,戴有兵,刘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786-3。负责人:胡冠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纪明,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执行人:宋秀梅,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执行人:刘文田,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执行人:戴有兵,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执行人:刘文江,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纪明、宋秀梅、刘文田、戴有兵、刘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赵纪明、宋秀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0940.5元,以及截止到2014年10月17日前的利息3074.84元,合计34015.34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1.87%按本金30940.5元自2014年10月1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纪明于2015年7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20000元,该案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赵纪明主动将余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