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继春与张纪怀、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春,张纪怀,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208-5号原告:张继春,居民。被告:张纪怀,居民。被告: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涝坡镇张家围子村。法定代表人:张纪怀,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春诉被告张纪怀、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张纪怀、被告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地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以及权利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纪怀名下的汽车三辆予以查封,车牌分别为鲁Q×××××、鲁Q×××××、鲁Q×××××,查封期限为2016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卞秀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