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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杨爱民、刘安云、邵阳市双清区天天生活超市、邵阳县人人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杨爱民,刘安云,邵阳市双清区天天生活超市,邵阳县人人家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爱民,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安云,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双清区天天生活超市。被执行人邵阳县人人家超市。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杨爱民、刘安云、邵阳市双清区天天生活超市、邵阳县人人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爱民、刘安云、邵阳市双清区天天生活超市、邵阳县人人家超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远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