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09号申请保全人:李秀娟,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号—1—17A、H,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61********。委托代理人:黄劲涛,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陈健雄。被保全人:陈健雄,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香宁二街**栋***房康宁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67********。被保全人:肖国军,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东路**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2201051948********。���保全人:黄钦日,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羊桥横巷*号802,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68********。案外人:江门市易兴时装皮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赵炳辉。申请保全人李秀娟与被保全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健雄、肖国军、黄钦日因民间借贷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李秀娟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健雄、肖国军、黄钦日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江门市易兴时装皮艺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粤07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准许李秀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江门市易兴时装皮艺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江门市易兴时装皮艺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门市江海区新兴路85号1幢、6幢、7幢、8幢的房屋,坐落于江门市高新区41号地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在人民币16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鹤山市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健雄、肖国军、黄钦日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温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明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