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唐贵荣诉被告唐建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贵荣,唐建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654号原告唐贵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华,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唐建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贵荣与被告唐建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贵荣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调解好,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贵荣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贵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贵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