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0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永金与廖伟、刘小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金,廖伟,刘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083-2号原告王永金,居民。被告廖伟,居民。被告刘小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金诉被告廖伟、刘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将刘小庆的银行存款23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王永金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刘小庆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告刘小庆银行存款23000元的冻结;二、解除本院对王永金用以担保的鄂F×××××号小型面包车处分权的冻结。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