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第85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委托代理人欧丽莹,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3858。原告张某因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预交保全费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原告逾期未交纳,又没有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明确告知其应交纳诉讼费用金额、交纳期限以及不交纳或者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况下,逾期未交纳本案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伍翠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