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59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