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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张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昭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90号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上梁库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7220263-0。法定代表人:王彩连,校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明,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昭,男,35岁,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杨翀,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张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