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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刘支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华,刘支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财保5号申请人李玉华,女,1950年10月20日,汉族。被申请人刘支凤,女,1969年9月26日,汉族。申请人李玉华与被申请人刘支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支凤所有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支凤所有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惠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