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刘支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华,刘支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财保5号申请人李玉华,女,1950年10月20日,汉族。被申请人刘支凤,女,1969年9月26日,汉族。申请人李玉华与被申请人刘支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支凤所有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支凤所有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惠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