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贾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2刑初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别名小德、德子,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7日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贾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5、6月份,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分别在河北省肃宁县、献县、蠡县等地,多次盗窃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等人的车辆牌照,并将盗窃来的牌照挂在盗窃所用的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上,以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二、2015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贾某驾驶套牌的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窜至保定市高新区管委会附近,盗窃温某放在黑色帕萨特轿车内的现金4000元,后逃离现场。三、2015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贾某驾驶套牌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安新县凯盛宾馆院内,盗窃罗某放在黑色奥迪轿车内的现金2000余元,后逃离现场。四、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与刘某乙(另案处理)驾驶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携带开锁工具等作案工具,欲前往廊坊地区的名堂日月潭温泉会馆、玫瑰庄园温泉假日酒店、廊坊国际饭店、阿尔长迪亚、燕龙生态度假酒店盗窃时,在肃宁县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辩称,盗窃温某放在黑色帕萨特轿车内的现金为七八十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6月份,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分别在河北省肃宁县、献县、蠡县等地,盗窃陈某甲、陈某乙、宋某、孙某等人的车牌照,并将盗窃来的牌照挂在其驾驶的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上,以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其和贾某来安新县偷东西时开的是冀J黑色桑塔纳轿车,怕被发现,开始挂的冀J,路上换了冀F。这两副牌照是2015年5月中旬,其和一个叫小波的男子分别在肃宁县尚村和蠡县县城偷的。2015年6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小波在献县商林的道边上,偷了两副冀J轿车牌照,一副是雪佛兰或长城车的。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5年5月12或13号下午5点多,其将冀J银灰色长安面包车停放在肃宁县尚村“宁盛皮草”厂子门口东边。次日中午发现车的前后牌照被盗了。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2015年5月12日晚上,其将牌照为冀F的车停在蠡县农机小区南楼附近,次日早上发现车牌丢了。4、被害人宋某的陈述:2015年6月17日晚上,其停放在商林乡政府东边小桥南侧50米家门口的冀J黑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的前后牌照被盗了。5、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2015年6月18日早上,其停在献县商林乡前瓦钟村童星幼儿园门口的冀J黑色现代瑞纳轿车的前后车牌照被盗了。后其通过监控发现17日晚上11时许,一个人用手机照其车牌照,过了5、6分钟前后牌照就被偷走了。6、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15年6月19日,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刘某持有的冀J和冀J牌照各一副。二、2015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贾某驾驶套牌的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到保定市区寻找盗窃目标。后被告人贾某将车停在高新区管委会附近的路边,被告人刘某用开锁器打开被害人温某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的现金七八十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5年5月底的一天,其和贾某驾驶桑塔纳志俊轿车悬挂事先准备好的冀J或冀F车牌照,携带开锁工具、压剪、撬棍等作案工具来到保定市区电谷酒店里寻找盗窃目标未果。后贾某将车停在该酒店附近的一条马路边,其用解锁器打开停在马路上的一辆黑色帕萨特车车门,拿走了中央扶手里的七八十元钱,就开车去了安新县。2、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其来投案。2015年5月份的一天,刘某让其跟他去偷开别人的车门偷点钱花,其就同意了。当天上午11点多,其和刘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到了保定市区的一个大宾馆寻找作案目标。后其将车停宾馆门前的一条马路上,刘某下车打开了一辆黑色轿车车门。3、被害人温某的陈述:2015年5月27日8时许,其将冀F黑色帕萨特车停放在创业路北侧的停车位内去上班。当天上午11时35分,其发现该车锁眼盖被敲掉,车扶手箱内的4000元现金被盗。2015年6月11日上午,安新县公安局刑警队打电话问其2015年5月27日上午是否被盗,其就报了案。4、安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6月9日,安新县公安局调取保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卡号L2037于2015年5月27日11时至11时30分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二被告人作案经过及行车路线。三、2015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贾某驾驶套牌的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来到凯盛国宾温泉度假村院内,被告人刘某用开锁器打开被害人罗某停放在院内的黑色奥迪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现金二千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5年5月27日下午2、3点,其和贾某开车来到安新县白洋淀码头的一个停车场,出去后进入路北一个有“温泉”字样的宾馆院内,其让贾某把车停在宾馆门口东边一辆黑色奥迪轿车的北边,其用解锁器打开那辆车车门,翻动中央扶手、后排座的黑色公文包和后备箱,后将副驾驶座上黑色公文包内手包里的二千多元钱偷走。其给了贾某七八百元钱。2、被告人贾某的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2、3点钟,其和刘某先到了安新县旅游景区一个停车场,又去了一个宾馆,刘某让其在该宾馆门口挨着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停车,他进了那辆黑色奥迪轿车,后分给了其六七百元钱。3、被害人罗某的陈述:2015年5月27日上午,其将冀京K黑色奥迪A6轿车停在安新县凯盛宾馆主楼大门外的院内东侧停车场。14时33分,其将一个黑色帆布公文包放在了副驾驶,16时24分左右发现该公文包里手包内的2000多元钱被盗,后座上的黑色公文皮包锁扣被拽坏了,里面钱包的钱被盗了,驾驶室座椅下面小抽屉和后备箱也被翻乱了,就报案了。4、证人杨某的证言:其在交通宾馆工作。通过看院内监控,2015年5月27日15时1分,两个男的驾驶一辆冀F大众桑塔纳系列的轿车进院,其收了20元停车费;15时5分至11分,其中一人下车徘徊;15时12分5秒,他们开车出了交通宾馆门口。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指认贾某是和其一起在安新县白洋淀一个宾馆院内盗窃黑色奥迪车内二千多元的人。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河北省安新县旅游东路凯盛国宾温泉度假村。中心现场位于凯盛国宾温泉度假村东楼西侧,距凯盛国宾温泉度假村主楼10m、距凯盛国宾温泉度假村东楼3m处的空地。7、视频资料证实,二被告人作案经过及作案前后的行车路线。四、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与刘超跃(另案处理)驾驶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携带开锁工具、压剪、撬棍等作案工具,欲前往廊坊地区的名堂日月潭温泉会馆、玫瑰庄园温泉假日酒店、廊坊国际饭店、阿尔长迪亚、燕龙生态度假酒店盗窃时,在肃宁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开锁工具四组、压剪一个、撬棍一个、冀J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一辆、纸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其打算去廊坊偷钱,就将廊坊的五个地点写在了一张纸上。2015年6月19日早上7时许,其让刘超跃开车,跟着其去廊坊偷开车门偷钱。二人驾驶悬挂假牌照的桑塔纳志俊轿车,携带作案工具沿106国道走到任丘市北边遇交警查车,后在肃宁县华阳宾馆对面卖驴肉火烧的饭店吃饭时被抓获。当时车上还有两副冀J牌照、一个铁质撬棍、四套开锁工具。车是其表姐齐某的,她不知道借车干什么。2、同案人刘超跃的供述:2015年6月19日早上7点多,刘某让其驾驶冀J黑色桑塔纳轿车和他去偷停在廊坊酒店车里的钱。二人换了另一副冀J牌照沿106国道走时遇交警查车就往回走。后二人在肃宁县华阳大酒店对面一个驴肉火烧吃饭时被抓。3、证人齐某的证言:其有一辆冀J黑色桑塔纳(志俊)车,一年前其表弟刘某(小名小德)说来肃宁不方便,就将车借走了。4、安新县公安局安新公(三台刑)扣字(2015)003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纸条证实,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刘某持有的写有“茗汤日月潭温泉会馆、玫瑰庄园温泉假日酒店、廊坊国际饭店、阿尔长迪亚、燕龙生态度假酒店”字样的一张纸条、一个撬棍、一个压剪、四组开锁工具(黑色所料手柄铁质的铁片、红色塑料手柄带铁片、黑色圆圈带螺丝、银白色类似尺子一头带钥匙形状的东西各2个)、一辆冀J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5、车辆信息查询单证实,冀J黑色桑塔纳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齐某。公诉人当庭还出示了下列证据:1、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台刑警队抓获经过证实,民警确定肃宁县师素镇务胜口河西村刘某是罗某被盗案的重大作案嫌疑人后,于2015年6月19日在沧州市肃宁县城将正在准备外出作案的刘某、刘超跃抓获归案。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肃宁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到案经过证实,贾某因盗窃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安新县三台刑警队登记刑拘在逃。2015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贾某到肃宁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曾伙同刘某盗窃的犯罪事实。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3)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肃宁县公安局师素派出所证明证实,2014年1月7日,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贾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4、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贾某及刘超跃的身份情况。综上,被告人刘某盗窃作案7起,其中6起盗窃既遂,1起盗窃预备,涉案价值人民币二千余元;被告人贾某盗窃既遂2起,价值人民币二千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贾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为到廊坊实施盗窃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撬棍一个、压剪一个、开锁工具四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尹 健审 判 员  于红帆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