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873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兴原县。被告黄某,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