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俊艳与杜建利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艳,杜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艳,男,1978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杜建利,男,1970年5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李俊艳与杜建利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执行员 贺 庆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子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