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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俊艳与杜建利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艳,杜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艳,男,1978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杜建利,男,1970年5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李俊艳与杜建利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执行员  贺 庆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子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