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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郊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盛守军与武起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守军,武起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郊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盛守军,男,1960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武起航,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守军诉被告武起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吉天审 判 员 :辛世杰人民陪审员 : 刘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宏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