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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4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吴某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乙价值1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迎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房希彤(兼)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