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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辉谦、吴远荣与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辉谦,吴远荣,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458号原告魏辉谦,男,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吴远荣,女,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郧阳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元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辉谦、吴远荣诉被告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辉谦、吴远荣于2016年4月5日以起诉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辉谦、吴远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辉谦、吴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辉谦、吴远荣负担。审判长  杨子文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章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开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