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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翔宇与被执行人郭芳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翔宇,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586号申请执行人丁翔宇,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XX,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芳,女,汉族,1974年3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丁翔宇与被执行人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79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郭芳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其名下车辆被本市建邺法院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谢建良执 行 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