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振兰,王广坡,余清云,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朱振兰,女,48岁。被执行人王广坡,男,45岁。被执行人余清云,女,44岁。被执行人丁志强,男,48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振兰、王广坡、余清云、丁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刘明汉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沛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