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杰满与朱植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满,朱植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朱杰满。被执行人朱植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8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杰满与被执行人朱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植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朱植雄缴纳执行款10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植雄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朱植雄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其名下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103号房屋,上述房产已在(2014)温苍执民字第2448号案件中予以查封,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本案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朱值雄名下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北苑1706室房屋,上述房产已在(2015)温苍执民字第2828号案件中予以查封,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植雄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植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朱植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