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汤霞与郑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霞,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汤霞被执行人:郑斌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斌住房一套(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476号5幢501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斌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476号5幢501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