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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熊运生与邱子声、章幼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运生,邱子声,章幼蓉,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87号之二原告熊运生。被告邱子声。被告章幼蓉。被告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系陂镇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C幢13层1304B(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A)。法定代表人谢南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环岛西侧(莲花大厦)5层5A。法定代表人邱彬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担保人熊丽,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二里8号4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209234563。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运生诉被告邱子声、章幼蓉、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运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邱子声、章幼蓉、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银行存款5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作出裁定,对邱子声、章幼蓉、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龙岩市富永辉贸易有限公司价值1,87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对熊运生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2016年3月18日,原告熊运生向本院申请以其担保人熊丽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龙城·天居园101栋3单元10层2室与已被查封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担保置换。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熊运生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二、对原告熊运生的担保人熊丽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龙城·天居园101栋3单元10层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彭文珍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