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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9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吉民与曹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民,曹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978-1号申请执行人李吉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吉民与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文胜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刚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