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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绪湖与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崖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湖,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崖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52号原告:王绪湖,农民。被告: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崖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崖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湖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崖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绪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孔凡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