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2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8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自动履行了(2016)云0521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第三条的内容,即被告赵某某一次性补偿给原告何某某人民币23000元,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1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成执行员 何 艳执行员 穆明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