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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86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自动履行了(2016)云0521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第三条的内容,即被告赵某某一次性补偿给原告何某某人民币23000元,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1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成执行员  何 艳执行员  穆明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