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勇与周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周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0号原告:吴勇,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友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与被告周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友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撤回对被告周友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勇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