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东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锦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何永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东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东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东弟收入4534.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