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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石松德、石道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松德,石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79号申请人:石松德,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石道宏,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宿松人,住安庆市宜秀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道宏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盛唐湾路康来特家��5栋1单元601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折价抵付、拍卖或变卖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