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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丁桂华与赵修建、徐正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桂华,赵修建,徐正华,戚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丁桂华。委托代理人殷宏,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修建。被执行人徐正华。被执行人戚春华。丁桂华与赵修建、徐正华、戚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009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赵修建、徐正华、戚春华应给付丁桂华借款6万元及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并承担代理费5000元、诉讼费296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戚春华名下存款37179元,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修建名下位于仪征市真州镇解放东路47号2幢103室房产一幢。此外未查获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戚春华的部分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修建名下房产,因属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本院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金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