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崔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680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徐闰斌,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甲。原告崔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潘芷钰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定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崔某与被告潘某甲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潘某乙。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