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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桂然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单位上海柏星物流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李荣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8刑初1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XX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注册地本市浦东新区。诉讼代表人李某甲,女。被告单位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注册地本市金山区。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被告人李荣敏,男。辩护人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沪闸检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及被告人李荣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2日向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甲、XX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乙和被告人李荣敏、辩护人谢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李荣敏在实际负责经营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取陈某某(另案处理)开票费后,以XX公司名义为上海乙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禾公司,另案处理)虚开货物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0万余元,涉及税款10万余元;以XX公司名义为乙禾公司、上海裴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上海裴讯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裴讯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裴讯电气,裴讯电子和裴讯显示,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0余份,价税合计300万余元,涉及税款30万余元。以上被告人李荣敏控制的两家被告单位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份,价税合计500万余元,涉及税款40万余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李荣敏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单位XX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荣敏作为二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及虚开税款4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荣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被告人李荣敏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被告人李荣敏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被告人李荣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李荣敏并当庭检举其他公司和个人的涉嫌犯罪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荣敏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据此请求对李荣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李荣敏在实际负责经营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取陈某某开票费后,以XX公司名义为乙禾公司虚开货物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余份,价税合计240万余元,涉及税款10万余元;以XX公司名义为乙禾公司、裴讯电气,裴讯电子和裴讯显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0余份,价税合计300万余元,涉及税款30万余元。以上被告人李荣敏控制的两家被告单位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余份,价税合计500万余元,涉及税款40万余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李荣敏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某、庞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发票认证清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被告人李荣敏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X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单位上海相星物流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荣敏作为二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及虚开税款4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荣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认定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如实供述,依法可对被告单位XX公司、XX公司、被告人李荣敏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李荣敏当庭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未查实,故不能认定为立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XX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荣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汤静隽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