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邱兵与厦门香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兵,厦门香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03号原告:邱兵。被告:厦门香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浦路浦南三路4号北侧房。法定代表人:马庆萍。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兵诉被告厦门香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兵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邱兵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冯柏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盛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