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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金玲与陈良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玲,陈良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玲。委托代理人: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也,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静。上诉人吴金玲因与被上诉人陈良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怡然、代理审判员董孙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金玲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金玲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金玲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739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