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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沈月与蒋振炯、陆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蒋振炯,陆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沈月,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徐家埠**号之1,身份证号码:3301061978********。委托代理人:赵夏焱,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振炯。被告:陆美珍。委托代理人:姚铁藜,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月诉被告蒋振炯、陆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苏仲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2月4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沈月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月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9560元,减半收取19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月负担。审 判 长  苏仲文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康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