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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元杰与张连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98号申请人:张连成,男,1959年5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张元杰,男,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申请人张连成、张元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连成、张元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张连成于2016年4月5日赔偿当事人张元杰车辆维修费400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