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老巢理念家居有限公司与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老巢理念家居有限公司,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85号原告成都市老巢理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法定代表人余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钢,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康,男,系成都市老巢理念家居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法定代表人余仁杰,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老巢理念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老巢理念家居有限公司在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前,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老巢理念家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老巢理念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合众远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桂 舒人民陪审员 濮 家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凡凡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