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鲸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鲸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08号之一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宪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根、徐威明,系公司员工。被告陶鲸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鲸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陶鲸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陶鲸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赵央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