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如能申请执行石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能,石正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李如能被执行人:石正培李如能与石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旌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如能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000.00元及垫付诉讼费4370.00元,权利人至2016年4月尚未受偿80000.00元及垫付诉讼费437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旌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