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牟思全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思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4号原告牟思全,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江涛,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3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F1层,组织机构代码:66892569-5。负责人鲜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国锐、汪国群,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思全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思全因需继续搜集证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思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思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思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