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23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赵际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耀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际文,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为430元,由上诉人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冬梅审 判 员 张纯金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智斌介晨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