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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23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赵际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耀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际文,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为430元,由上诉人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冬梅审 判 员  张纯金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智斌介晨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