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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俊才与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才,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1731号原告彭俊才,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王威,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浪,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B室-364号。法定代表人杨维科,总经理。被告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6号汇融国际广场A座17、18层。法定代表人杨维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才与被告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欧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俊才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俊才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