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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荷泽市雷泽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大名县茂森窑炉机械设备制造厂、徐金聚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荷泽市雷泽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省大名县茂森窑炉机械设备制造厂,徐金聚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862号原告:荷泽市雷泽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荷泽市牡丹区高庄镇冯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东起,执行董事。被告:河北省大名县茂森窑炉机械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徐金聚,厂长。被告:徐金聚。本院在审理原告荷泽市雷泽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河北省大名县茂森窑炉机械设备制造厂、徐金聚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荷泽市雷泽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