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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8601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8601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法定代表人康志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法定代表人申运书,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法定代表人郭玉良,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小平,武安市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郭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对武安市交通运输局享有2000余万元的债权尚未得到清偿,要求对该债权予以冻结,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因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系被执行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在武安市交通运输局的2000万元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建审 判 员  李志超代理审判员  李金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邸雪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