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陆向红与张天宇、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宇,陆向红,张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宇。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向红。原审被告张淼。上诉人张天宇因与被上诉人陆向红、原审被告张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03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天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天宇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天宇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天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