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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艳玲与李强,高宇清,高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玲,李强,高宇清,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周艳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强,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高宇清,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高志勇,男,蒙古族。本院执行周艳玲申请李强,高宇清,高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3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