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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瑞雪诉合肥红妆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合肥红妆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3048号原告王瑞雪,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阎玉,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红妆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9幢2-103、2-203。法定代表人吴空缘。原告王瑞雪与被告合肥红妆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阎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申明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我国青年影视演员、歌手、模特,艺名王熙然。201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平台(公众号为:红妆整形)及其主板的网站(网址为×)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用于被告的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被告将原告的8张照片用在除皱针效果究竟能维持多久背部吸脂让你再现完美曲线等15篇文章中。涉嫌侵权文章中明显标注被告的名称、咨询电话、联系地址、咨询浮动窗口等信息和内容,商业属性明显。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将照片用于医疗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导致公众误解原告存在该方面的缺陷而接受相关治疗,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厘米*9.0厘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维权成本4000元。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是艺人王熙然,故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原告诉称的侵权网站主办单位为合肥红妆整形美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称不同,故被告主体不适格。涉案网站及涉案公众号使用照片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未对王熙然的名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没有侮辱和诽谤;此外涉案网站及公众号知名度不高,影响力有限,使用照片数量较少,目前也已及时撤换了相关照片,不构成名誉侵权,不应进行相关赔偿。此外相关照片也是在网站上随意获取的。王熙然并非知名艺人,涉案网站及公众号也不可能利用其所谓的知名度获取利益,仅仅是一种宣传展示。综合以上情况,如原被告双方能和解,被告同意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及补偿共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现为演员、模特和歌手,艺名王熙然,使用该名参加影视演艺活动。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红妆整形发布了《除皱针效果究竟能维持多久》一文,并使用原告的一张照片进行配图。文章右侧标有微信二维码,文章后亦载有官网×及联系方式等。另根据原告提交的该微信公众号详细资料账号主体为合肥红妆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案网站(首页网址为×)的子页面项下刊登的《背部吸脂让你再现完美曲线》、《耳廓再造手术需多长时间》、《激光脱毛费用》、《整形失败修复》、《巨乳缩小手术前注意事项》、《厚唇改薄手术多久恢复好》、《处女膜修复手术需要多长时间》、《怎样去脸上雀斑-美国C6柔肤镭射雀斑》、《激光脱毛会反弹吗》、《驼峰鼻整形的步骤是怎么样的》、《小腿吸脂安全吗》、《上睑下垂手术安全吗》、《注射瘦脸针为什么能瘦脸》等14篇文章中分别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庭审中,原告提供了通过百度搜索艺人王熙然的截图,证明被告在网站上所使用的照片均源自原告在百度的图册;提交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域名为×,网站名称为红妆网,网站负责人姓名为吴空缘,主办单位名称为合肥红妆整形美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提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吴空缘,2015年1月29日企业名称由合肥红妆整形美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合肥红妆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原告认可涉案公众号中涉案图片已经删除。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发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结果、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涉诉网站备案信息及被告原工商登记信息存在高度一致性,结合本案中涉案网站标示的公司名称、地址、网页内容、版权所有等涉及主体的信息以及被告作为实际受益人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为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人及广告主,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网页配图,因该网站都以对外宣传被告开展的诊疗业务为主要内容,具有营利性质,故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其网站的主办人或广告主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结合广告发布位置、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虽然被告确将原告照片作为相关文章的宣传配图,但根据一般常识,宣传配图上的人物与文章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绝大多数读者并不会因为文章使用了原告照片便推测原告存在相关的症状,并且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亦未有恶意丑化等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名誉权,本院不予支持。公证费用一节,考虑该费用为固定网上证据所必须,故应由被告负担。对于原告所述超出公证费用发票数额的其他维权成本,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红妆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网站首页上登载致歉函,以消除影响,登载时间为七日;致歉函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合肥红妆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合肥红妆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瑞雪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公证费人民币二千元;三、驳回原告王瑞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