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二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泰源养殖场与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路东村官塘坡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泰源养殖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路东村官塘坡村民小组,广西新发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乃鑫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1212号原告:南宁市泰源养殖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营者:钟泰源。委托代理人:冯真德,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路东村官塘坡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负责人:陆彰奖,该村民小组队长。委托代理人:黄雪,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晶,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西新发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古宛鑫。第三人:李乃鑫。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宁市泰源养殖场负担。审 判 长  汪利霞代理审判员  马良政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璐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