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136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猛人民陪审员 李甜缨人民陪审员 黎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秦开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