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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拜某某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某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299号原告拜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夏河县。被告边某,男,生于1981年7月,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西藏林芝县,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拜某某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拜某某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时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