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拜某某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某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299号原告拜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夏河县。被告边某,男,生于1981年7月,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西藏林芝县,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拜某某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拜某某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时玲 微信公众号“”